四)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快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区劳动保障局要会同区人事局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和国发〔2008〕5号文精神,研究制订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资源整合的具体方案,组建区域性、综合性、公益性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良好的公共就业服务。建立信用等级评估制度,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
(五)建立科学评价体系。改革完善城乡就业统计制度,探索建立就业景气指标体系及发布制度,定期公布新增就业人数、常住人口调查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本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社会平均工资等指标,建立科学的人口与劳动就业评价体系,具体办法参照市劳动保障局、统计局规定的办法另行制订。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就业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建立劳动力调查和就业景气调查的工作制度。
(六)加强失业调控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可能给就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种因素,抓紧研究制订或完善本地区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加强失业预警制度建设,提高预防失业和失业调控工作水平。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新办法。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就业政策
(一)落实税收优惠。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本办法所称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按照《意见》规定的人员。
(二)落实收费减免。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国发〔2008〕5号文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落实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广东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规定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本地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落实职业介绍补贴。各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为登记失业人员和本地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向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五)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区人民政府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加快建立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政策性担保机构,探索发展民间担保机构和同业联保、信用担保等形式,建立多形式、多元化的融资担保机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从事有发展前景的个体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申请展期1次,展期不超过2年。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根据国发〔2008〕5号文,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经办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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