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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则

  
  市财政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保证财政法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根据局内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统一管理、协调配合、规范操作、保证质量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确定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制定规范性文件;审核协调政府其他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财政税收的条款等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局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局各有关科室报办公室,经办公室初审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条需经市政府批转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由局有关科室负责起草送办公室会签,交由局长签发后,报市政府审议批转。
  第五条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局各职能科室负责起草,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送办公室会签后,由职能科室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
  涉及全局性的规范性文件,职能科室送办公室审核、协调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局长签发。
  第六条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职能科室送办公室一式五份,由办公室报送苏州市财政局、市政府备案,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修改,依照本规则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各部门送交财政局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的草案,由局职能科室提出修改意见,经办公室会稿后,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各有关科室在主管业务范围内进行清理,清理的初步结果报办公室审核。清理结果的报告,由办公室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按照法定程序,对需要作废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报市人大、市政府或以昆山市财政局名义,明令予以废止。
  第十条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汇编,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编纂,并根据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建立财政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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