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文的批阅,最长不能超过3天;对限时办理的公文,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批阅;对急件应立即批阅。报请审批的公文,承办单位要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局领导应批示明确意见。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文会签制度。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室业务的公文,主办股室应主动与有关股室协商会签。如有分歧意见难以在股室间协商解决的,可由主办股室将分歧意见列出,连同文稿一并报分管领导协调或审定。
第三十二条 除局办公室外,各股室一律不准对外正式行文。
第三十三条 县教育局及局办公室发文,除需保密处理外,一般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四条 进一步精简公文,按县政府要求,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实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三十五条 县教育局领导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会上已经印发的,一般不再发文。
七、政务活动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教育局领导成员要转变工作作风,减少应酬和一般性活动,原则上不出席由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的庆典、剪彩、首发式、首映式等活动,不为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确需领导参加的,由活动组织部门报局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三十七条 县教育局领导成员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调研题目、考察活动。局长、副局长的调研考察活动,由局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三十八条 局长出差(出访)或休假,应向县政府报告或请假。副局长出差(出访)或休假,向局长报告或请假后报告主管副县长,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和联系方式通报局办公室。局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应向局党委书记或局长请假。 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出差或休假,应向分管领导请假后报告局长,并通报局办公室。一般情况下,各股室必须保证至少一名工作人员在机关内处理日常工作。
八、督办检查和工作落实制度
第三十九条 督办检查的范围是:市教育局、县委、县政府部署及批办的重要工作,县教育局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重要工作,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重要工作和局领导批办的重要工作。
第四十条 督办检查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第四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督办、检查事项的落实工作,保证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办理结果,由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反馈,及时报送有关批办机关和领导。
第四十二条 实行领导亲自抓工作落实责任制度。凡列入督查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提出明确的质量和时限要求,做到责任到人。
第四十三条 对情况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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