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规定为其劳务派遣人员办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参保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劳务派遣组织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确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派遣人员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三)接收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承担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安全管理责任;对劳务派遣人员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现场管理,提供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劳务派遣组织必须会同用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指导劳务派遣工作中涉及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争议处理、用工和求职信息发布、参保缴费、个人账户接续和转移的手续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等事项。加强对劳务派遣组织、用工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稽查,切实维护劳务派遣各方的合法权益,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相关扶持政策
一劳务派遣组织符合《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委发6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7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文件规定享受有关服务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8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192号规定条件,按照文件规定享受有关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
劳务派遣组织对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统一开具服务费发票,用工单位凭此发票计入成本。
三劳务派遣组织通过劳务派遣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供职业介绍补助、技能培训补助和社保补贴的标准、条件和申报办法,按照《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委发(6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77号)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劳务派遣组织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对象为派往服务型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四劳务派遣组织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减免收费就业服务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35号规定执行。
五劳务派遣组织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经费补助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暂行办法>通知》甘民优(35号执行。
六为了鼓励劳务派遣工作的开展,劳务派遣组织创办时,同级财政可视财力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给予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