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对限制性政策措施,不公告不得执行。完善便民服务中心,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十三)发展中介组织。放手发展各类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加强对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管,并按市场规则开展服务。政府部门不得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给中介机构或二级机构,通过中介机构或二级机构向企业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不得向经营者指定中介组织;不得随意要求企业对同一项目搞重复评估。
(二十四)开发人才资源。政府人事部门要积极为非公企业提供人事人才服务,鼓励各类人才到非公企业就业。
1、继续实行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薪、辞职、提前退休领办、创办非公企业或到非公企业工作。允许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除外)有技术特长的工作人员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和利益的前提下,到非公企业从事兼职工作并取得合法的劳动收入。
2、在评选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工作中,非公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与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具体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二十五)健全社会保障。加快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扩大到非公经济,保证其从业人员享受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待遇,确保非公经济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退出,从事个体经营、兴办非公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和非公企业就业的人员,按规定续接社会保障费后,交费年限可合并计算,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档案按照职能分别由劳动、人事部门下属的中介组织托管。
(二十六)提供综合服务。努力为外来投资者解决后顾之忧,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本辖区外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公企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1、凡到我州投资的非公企业经营者的子女入托、入学,凭营业执照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2、*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者及其家属的城镇常住户口落户登记手续,并免收工本费以外的费用。
七、组织领导机构
(二十七)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州发展非公经济工作的领导,将"*州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州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更名为"*州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和"*州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经贸委。要进一步落实工作经费,充实工作人员。建立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经贸委。
(二十八)建立州、县(市)级党政领导联系非公经济制度,州级党政领导和州有关部门联系帮扶到县和州级重点企业,县(市)领导和县(市)有关部门联系到乡(镇)和县(市)级重点企业。
(二十九)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每年都要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视察),凡不落实的,要督促其尽快落实;对敷衍了事的,要限期改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
(三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州境内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及非国有、集体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我州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十一)本《意见》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州经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