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放宽市场准入及税费优惠政策;资金扶持及用地优惠政策;科技创新政策;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这几方面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依法进行审批;放宽行业准入;税收优惠政策;收费优惠政策;补充专项扶持资金;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建立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制度;满足用地需求;降低用地成本;简化用地审批;鼓励技术创新;培育名牌产品;建立招商引资奖励制度;监察机关对重点非公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收费;减少检查;严管罚款;杜绝摊派;过错追究;社会监督;建设服务型政府等,具体材料请详见下文:
为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非公经济)在我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推动非公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及税费优惠政策
(一)依法进行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地方对非公企业的设立不得实行前置审批。对确需审批的,必须重新公布前置审批的行业、产品条件。要公开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实行"一条龙"或"一站式"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二)放宽行业准入。凡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违反产业政策的行业、领域和商品,均允许各类民间资本经营;鼓励非公企业投资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等行业,参与山区、农业产业化等综合性开发和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经营;凡对外开放的行业、投资领域,均对非公企业开放;对非公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工业加工和商业服务项目,不再进行投资审批和招投标监管。超出限额的,实行备案制。
(三)税收优惠政策。
1、提高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增值税起征点:销售应税货物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每次80元提高到每次200元。
2、提高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由月营业额800元提高到1200元;按次纳税的,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100元。
3、新办企业、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非公企业,自新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州外来*投资非公企业,凡符合注册资本金中州外投资占51%以上或州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条件的,可享受*州对外招商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5、为非公经济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收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自营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非公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非公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教育、民政、扶贫、救济、救灾、"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款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7、对经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非公企业在出口退税方面及时给予办理出口退税登记,保证我州非公企业享受国家统一制定的出口退税政策。
(四)收费优惠政策。非公企业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享受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非公企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