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用地的,除经营性用地外,出让金可按评估地价的20%收取,出让金在60天内付清的,可享受减免应缴出让金30%的优惠;分期缴纳的,60天内先缴出让金的25%,余款可在5年内付清。新办市场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进入新办市场的经营者2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资金扶持及用地优惠政策
(五)补充专项扶持资金。从20*年起3年内,州财政每年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非公经济,各县(市)财政也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扶持发展资金。各级专项扶持发展资金应主要用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非公经济园区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州重点非公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六)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到20*年要建立起我州各级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框架。州组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条件的县(市)都要组建政策性担保机构或商业性担保有限公司;支持由州、县(市)工商联或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自然人等牵头出资组建多元化、多层次、不同类型的担保机构;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开办的担保机构,民政部门应按照社团法人准予注册登记。企业贷款中涉及的资产抵押和产权登记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七)建立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制度。州每年对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优胜劣汰。对列入州重点龙头企业的非公企业,州将给予非公经济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科技发展资金扶持。
(八)满足用地需求。非公企业用地要统一纳入当地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土资源部门要满足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合理用地需求。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建立非公经济园区,但要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九)降低用地成本。对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用地的,属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应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属国家和省州鼓励的投资项目,由各县(市)根据项目发展情况制定土地出让金返还比例。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的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经批准设立的非公有制经济园区,自批准设立之日起5年内的土地收益可留在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土地纳入统一供应,可采取分期付款、挂账付息、先交后返等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十)简化用地审批。对非公企业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手续;获得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资料齐全的,在30天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三、科技创新政策
(十一)鼓励技术创新。对列入州重点扶持的非公企业,符合国家和州产业政策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由州专项扶持资金给予贷款贴息支持。非公企业组织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较好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纳入州科技发展资金、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州科技发展资金向非公企业倾斜。
(十二)培育名牌产品。从2003年起,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被列为国家外贸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的非公企业,由州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非公企业,由企业所在县(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三)建立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对引进州外非公企业到我州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待项目建成后,经*州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