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审核,按《*州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和《*州招商引资代理暂行规定》给予奖励。
四、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
(十四)监察机关对重点非公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努力为非公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州外来*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非公企业和列入州、县的重点企业,由所在县(市)监察部门实行挂牌保护。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对非公企业的检查必须经同级监察部门同意。
(十五)加强执法监督。要把服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作为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政法机关对非公企业法定代表人需采取强制措施或对非公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若企业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200万元至500万元、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必须分别报省、州、县政法委协调同意;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非公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必须分别报州、县监察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
五、优化发展环境
(十六)规范收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州涉及非公经济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省以下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统一收费科目、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范围内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对必须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严格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
(十七)减少检查。严禁对非公企业进行重复检查,检查必须持有关部门领导签署的检查文件或证件,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能超过一次。
(十八)严管罚款。各级政府不得对所属部门、上级单位不得对下级单位下达罚款指标;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非公企业进行处罚时,必须开具由省级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所有罚款,一律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款"制度,统一上缴财政,严禁对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提留、分成、返还或奖励。
(十九)杜绝摊派。禁止任何职能部门和个人利用职权安排非公企业搞接待或报销不应由经营者开支的费用;禁止强行向非公企业推销商品;禁止强行要求非公企业定点购买物品、订购报刊杂志;禁止强制非公企业开展达标、评比、竞赛活动;禁止强制非公企业参加学术研讨会和收费性质的业务培训班;禁止各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手段强行要求非公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并以各种协会名誉向企业收取会费;禁止强行向非公企业拉赞助、拉广告。
(二十)过错追究。实行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推派、乱检查"部门领导责任制,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四乱"行为负主要责任。对有令不行,违反本《意见》的执法人员,一经查实调离原岗位,性质严重的,给予除名;凡出现3次以上违规行为的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向党委和政府作出检查,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性质严重的,给予部门领导降职或撤职处分。对典型的"四乱"案件由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二十一)社会监督。实行社会评议部门行风制度,各级人大、政协要把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纳入对部门行风评议和领导干部述职评议内容。州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每年组织非公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履职行为进行民主公开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连续两年满意率低的部门主要领导要进行调整。
六、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
(二十二)建设服务型政府。把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纳入法制轨道。认真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规范审批行为。积极试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行政策公告制度,职能部门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必须以有效方式告知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