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解决全市肢体、智力、精神类重度残疾人托养问题,解除残疾人家庭在抚养或赡养、长期看护、治疗与康复等方面承担的巨大压力和困难,根据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青岛市财政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青残联教就字[二零零八]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残疾人特殊服务体系建设,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和生存状况,实现残疾人事业与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使残疾人与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方式
(一)安养。为重度、无自理能力的困难残疾人(肢体一级,智力、精神一、二级),提供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等服务。
(二)托管。为贫困并具有一定自理和从业能力的中、轻度残疾人(智力、精神三、四级),提供康复、特殊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庇护性就业和心理辅导等服务,帮助、引导他们从事简单劳动,为促进残疾人康复、提高生活水平和就业能力创造条件。
(三)居家托养。以村(户)为单位,有组织地为重度困难残疾人(肢体一级,智力、精神一、二级),实施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等服务。
三、条件
(一)安养、居家托养
凡具有xx市常驻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智力、精神、肢体等无自理能力的困难残疾人,均可享受政府安养、居家托养政策。
(二)托管
凡具有xx市常驻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具有一定自理和从业能力的中、轻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均可享受政府托管政策。
四、补贴标准
(一)个人补贴
1.安养:每人每月不高于800元。
2.托管:每人每月不高于400元。
3.居家托养:每人每月不高于180元。
4.资金来源:上述各项补贴资金由青岛市和我市各负担50%。我市负担部分由市、镇两级承担,其中财政状况一类镇,由市负担20%,镇(村)负担30%;财政状况二类镇,由市担25%,镇(村)负担25%;财政状况三类镇,由市负担30%,镇(村)负担20%;财政状况四类镇,由市负担35%,镇(村)负担15%。
残疾人跨市托养,青岛市补助资金补助到残疾人所在托养机构,xx市补助资金由残疾人低保金发放地负担,补助到残疾人所在托养机构。
5.对享受五保待遇的托养残疾人员实行差额补贴,即享受五保待遇的残疾人托养补贴应扣除其五保补贴部分。
6.托养残疾人员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劳动技能康复专项补助。
(二)机构开办和建设补贴
“十一五”期间,各镇、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以下统称各镇)要采取新建、依托敬老院等社会资源建设等方式,至少建立1处残疾人安养机构或托管机构。
1.对依托社会资源开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经认定符合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