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者和其他各种灵活就业的人员,只要符合纳入养老保险条件,都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三、缴费比例与养老金的计发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按照当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职工个人按本人当月工资收入的7%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工资收入的8%。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二)私营企业主、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者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记入,其中个人缴纳的7%全部记入,其余4%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划入部分要逐步降到3%。私营企业主、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者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帐户按11%划转,全部视为个人缴费。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完全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职工在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流动,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可与国有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同等的退休待遇,按月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者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适当放宽参保人员年龄。对男性未满50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的首次参保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允许一次性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至15年,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和转移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2、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保留,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不论以何种形式在我市企业再就业,都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各类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招用的户口关系在农村的职工,都必须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组织他们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