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可以说,通过公平的程序,实现实体裁判的公正,这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好现阶段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有效地克服和防止滥用权力、司法不公问题的发生,努力在全社会弘扬正气,伸张正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新时期人民法院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大局
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后,我国司法工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与关注,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一些正确的法治理念有效地指导了人民法院工作的健康发展。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两种极端倾向,一种是只注重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的倾向,认为司法就是案件问题、法律关系问题,法院裁判属于纯粹业务工作,只要严格依据宪法和法律裁判就足够了,不需要考虑其他的因素;另一种则是当前要注重社会效果多于法律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以统一。前者主要受一段时间以来法律近乎空白的影响,机械司法,无视纠纷社会生活、司法决策可能要影响一系列社会关系的客观现实;后者则陷入法律虚无主义的境地,忘却忠于法律是法官的本职,法律是法官行使权力最根本的依据。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为人民法院的裁判行为找到了明确的依据,纠正了审判实践中的不良倾向。政法工作服务于大局,从根本上讲就是服务于政治。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既是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也是司法的根本目的,因为改革、发展、稳定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法院公正司法、服务大局的职能在任何国家都有体现,因为改革、发展、稳定需要正常的秩序,可以说,秩序是每一个国家和司法机关都要维护和追求的首要价值,司法行使的也是一种服务职能,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就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
及其他工作人员拥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胸怀大局,了解大局,掌握大局,自觉把法院工作和裁判行为放到大局中去,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