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路经营权转让中存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政府可以给经营权受让方一个最低的交通量标准(如可行性报告
中猜测交通量的%)及其项目下的收费收入。例如马来西亚政府在南
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政府承诺假如十七年内实际交通量低于猜测标
准,政府答应给予一些补贴;
()收费标准的确定需要得到政府的批准。但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
,政府可给予受让方一定的收费标准调整权,原则上与国家颁布的通货
膨胀率相适应;
()在转让公路经营权时,可将高速公路沿线服务设施经营权及其它
可以和受让方合作的项目优先照顾受让方;
()今后当新的高等级公路项目立项时,应改变长期以来一直由政府
有关部门(交通厅局)完全按政府意志负责项目可行性(可批性报告)
的做法,而应由负责项目筹资、建设、运营及收回投资的投资主体,负
责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应客观、严谨、规范地进行交通量猜测
及投资回收期测算等工作,既为项目决策又为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权转让
提供科学的依据。
.加强现有项目的资产评估收费年限的确定等基础性工作努力
创造推进项目经营权转让良好的基础条件
针对现有收费公路中部分项目尚未进行过资产评估,尚未确定收费年限
等情况,建议交通部门组织专门的力量,结合项目通车后实际的交通量
,增长趋势及今后相关的路网规划等,对这些项目的交通量猜测,投资
回收期作出必要的修正。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系统的资产评估及确定合
理的收费年限,为推进公路经营权转让及其市场化运作做好相应的前期
预备。
总之,解决好公路经营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有助于推动这项工
作的全面开展,有助于吸引社会资金的进入参与,将大大加快我国新世
纪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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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析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