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路经营权转让中存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兑现或完全兑现。如浙江省部分地市
在“九五”中期进行公路经营权转让时,由于正值利率高峰,加之急需
资金,故地方政府曾向受让方承诺了较高的固定回报。但随着国家“不
容许固定回报政策”的出台,原先的承诺到兑现时就碰到了困难。尤其
是其中若干项目本身效益较为一般,运营过程中也难以支付过高的固定
回报。不得已上述项目的地方政府提出了将固定回报变更为按股分红的
建议。但前后两者差距过大,受让方无法接受,进而要求退出,客观上
已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营。
.部分地区公路项目的投资环境有待改善
在部分地区,政府对待公路项目的经营权转让存在着短期行为。在融资
形势较紧,急需引资时,尚较注重投资环境的改善与维护,一旦融资环
境相对宽松,对资金的需求不十分紧迫时,就不太重视投资环境的改善
与维护,原先承诺的优惠政策开始打折,一些损害业主利益的事件也会
不时发生。如市县政府系统的车辆办免费证,公交车不收费,四周村民
办月票,对当地车辆逃费不敢采取有力措施等。这些现象都不同程度地
损
.交通发展规划缺乏前瞻性竞争性项目的推出过于随意且缺少与
经营权受让方的沟通经营性公路的投资回报在相当程度上受到经营期内竞争性项目的影响。
政府在制定交通发展规划时,应科学地猜测未来较长时期内社会经济发
展的需要,合理地安排竞争性项目;政府在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时,应将
规划中今后的竞争性项目及其影响考虑在内,并做好与社会投资者的沟
通工作。在我国的公路经营权转让中,由于部分地区的交通发展规划滞
后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以致于规划经常调整,竞争性项目不时
“意外”出现,加之在这一过程中缺乏与社会投资者的沟通,使得社会
资金进入后有受骗的感觉,既影响了政府的信誉,也为经营权转让后项
目良好的合作运营留下了隐患。
.交通系统的体制改革滞后经营权转让后项目业主与原收费养
护单位的关系有待理顺
在公路原有的事业体制下,收费与养护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机构臃肿
、效率低下、人员富余、费用过高”等通病,这与社会资金“降低成本
、提高效率”的要求相冲突。在我国目前已完成的公路经营权转让项目
中,收费与养护基本上仍沿袭着过去的事业体制,大多数项目业主无权
参与收费站的治理,无权选择养护单位。这既有交通系统体制改革滞后
,收费、养护体内循环,自我封闭,迟迟未走向市场的影响,又与经营
权转让时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理顺委托代理关系等有关,
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经营权转让后项目业主与行业治理的矛盾需要妥善解决
近年来公路行业治理的要求逐步提高,具体体现在对道路维修、交通标
识、周边绿化及环境整治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标准,相应的费用支出
也有较大幅度地增加。而以社会资金为主的项目业主则希望尽量降低开
支,提高经济效益。由于在上述项目的经营权转让时尚未预见到新近较
高的行业治理标准,在确定转让价时未剔除有关费用。因此,该项新增
的费用由谁承担就成了矛盾的焦点,如不妥善处理,也将影响项目的正
常运营。
.部分项目成本过高投资效益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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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析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