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的体制改革。通过改革,精简机构,提高效率,降
低费用;通过改革,打破收费治理、道路养护等业务传统的体内循环,
推动这些业务对外开放,走向市场,逐步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同时,
在这一过程中,尽快理顺经营权转让后项目业主与收费治理及养护单位
的关系。公路经营权(收费权)作为一种特许经营权,和一般的经营权
一样,与治理权紧密相连。经营权转让后,治理权也随之转移,项目业
主拥有对项目收费的治理权,也拥有项目养护单位的选择权。考虑到目
前公路收费治理与养护工作的现状,在已进行了经营权转让的项目中,
项目业主至少应与原交通系统的收费、养护单位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通过合同
与计划进行治理。
.尽快制定统一的行业治理标准妥善解决前期转让项目与行业管
理标准之间的矛盾
近期各地广泛开展的“文明样板路”创建活动,使道路行业治理的要求
逐步提高,相关费用也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但由于文明路创建活动带有
一定的区域性,缺乏统一的标准,加之费用由业主承担,因此在实施的
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要长期不懈地开展这项工作,有必要根据
行业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尽快制定统一且相对稳定的标准,使其费
用开支能进入今后项目的运营成本。同时,对于前期已进行了经营权转
让的项目,由于这项费用开支当时未包含在转让价之内,故可考虑根据
项目运营的实际收益情况,由政府予以适当的补贴。尤其是对那些转让
后实际效益远低于转让时猜测效益的项目,则应由政府全额承担,以确
保经营权转让后项目的正常运营。
.积极推进交通投资体制的深化改革努力控制公路项目的建设成本
传统体制中的一些弊端造成了公路项目过高的建设成本,已成为制约公
路经营权转让的重要因素。深化交通的投资体制改革,应从新项目开始
,遵循“谁投资,谁决策”的原则,落实投资者的主体地位,使投者在
项目决策期就能对工程投资进行应有的控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实
实在在地推行项目法人制和项目资本金制,尽快落实投资主体对项目建
设的投资治理权,形成由投资主体对项目筹资,建设与运营治理全程统
一负责的投资建设体制,尽快形成切实有效的成本控制机制。同时,采
取措施调动地方政府用土地入股参与高等级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多方控
制项目的前期成本,提高项目的投资回报,为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权转让
及其市场化运作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
.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采用适当的相关政策力求部分地锁定投
资风险
公路项目
定投资风险,是影响经营权转让的重要因素,显然,以固定回报或变相
固定回报的方式已不可取。但鉴于社会资金难以凭借自身或中介力量对
公路项目未来的交能量作出较准确的猜测,而交通部门在可行性报告中
的交通量猜测又可能有相
当程度的失真,加之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诸多不确定因素,也使得交能量
的准确猜测确有较大的难度。因此,公路项目的投资风险在某些情况下
的确较难把握,需要政府采取一些变通的政策与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锁
定投资风险。如可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营,适度地采取以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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