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面的深层次原因,也有社会舆论导向和基层干部素质等现实因素的影响。具体来说,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原因。
原因之一:偏位的现行体制
目前乡镇所实行的治理、运作体制与乡镇工作的地位和要求不相适应,导致乡镇一级政府出现“任务刚化、权力弱化、地位淡化”的现象,形成了权力有限和责任无限的巨大反差。
第一,“高压”的治理体制使乡镇的责任刚化。各级政权组织逐级下达数量化和状态化的目标任务,并责令下级按时完成,甚至实行‘一票否决’,这种治理体制逐级传递的巨大“压力”,最终全部落到乡镇一级身上。由于过分强调上级意图和任务,往往忽视下级的工作自主权,使乡镇一级成了完成上级指令的“机器”。在“压力型”体制下,项项活动都要签责任状,尽管财力相当紧张,乡镇也只有硬着头皮上。这不仅使乡镇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加剧了乡镇财政的紧张状况,也轻易将乡镇干部推到农民的对立面,恶化了干群关系,影响乡镇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分割的行政体制使乡镇的权力弱化。从表面上看,乡镇一级有许多行政机构和人员,但是由于实行的是条块分割的行政体制,乡镇大多数站所都是县直部门在乡镇所设的延伸机构,名义上是“双重领导”,实质上人、财、物全由婆婆直管,乡镇无权过问
,也无法干涉。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下设的机构往往对上负责讲得多,对乡镇负责讲得少;对部门自身利益考虑得多,对乡镇全局利益考虑得少。而乡镇由于对大多数部门的站所无权治理,没有形成与职责权限相当的政权实体,“一无权,二无钱,全靠嘴皮搞宣传”,往往要办的事无力办成,想解决的问题无法解决。第三,滞后的运作体制使乡镇的地位淡化。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乡镇政府实施综合治理的运作体制也必然要随之转变。但在基层,许多工作还主要依靠于传统的工作方法进行开展。如农业结构调整,其主体应该是农民,但乡镇政府仍然习惯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大包大揽,往往不惜出钱出力,采取各种手段要求农民种这种那,结果违反了农民的意愿,或是违反了市场规律,好心办坏事。一方面由于财政投入增加了自身债务,另一方面轻易引发干群矛盾,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原因之二:偏差的政策法规
乡镇政府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村群众最直接的纽带,中心和地方所有的政策法规都要在乡镇这一级与老百姓见面,并得到贯彻落实。然而在贯彻落实过程中,由于一些政策法规本身的“偏差”,经常令人无所适从。
一是政策法规变化的超常性。一些政策由于上级有关部门考虑不周,或是缺乏深入调研,带有一定的片面性,与现实相脱节,操作性不强。有些政策出台后,由于种种原因出现超常变化,甚至朝令夕改,给处在贯彻落实基层的乡镇工作开展带来了了难度,并且很轻易激发干群矛盾,产生“恶性循环”。农民不管政策是哪一级制定的,反正具体的“办”与“管”都在乡镇,一旦因政策变化造成损失,便把一切归罪于乡镇,造成乡镇工作的被动。
二是政策法规之间的矛盾性。现行的宪法与一些部门性法规以及部门性法规相互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和冲突,操作起来十分困难。如农民负担问题,中心规定乡统筹村提留不能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同时规定村提留要在其中占一半以上比例,实质上等于规定乡统筹部分不能超过上年人均收入的2.5。然而,具体操作中这条根本无法做到。因为在乡统筹的五个支出项目中,中心各部门都有红头文件硬性规定应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加起来就在6以上,远远超过了2.5的标准。都是中心文件,都是硬性规定,到底听谁的?好在税费改革后,乡统筹村提留一律取消,这里仅作举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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