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需要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党内民主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规章制度的虚化。目前,我们党关于党内民主生活的规章制度不少,但有一些在实践上落实得不够好,需要进一步规范,以保持规章制度的严肃性。
(一)按时换届改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员最重要的权利,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是党员行使权利的重要机会和途径。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至三年,到时须换届改选。但目前,一些基层党组织没有严格执行党章的规定,委员会任期届满,以种种理由不及时换届改选,有的基层党委七、八年甚至十几年不换届改选,严重侵犯了党员的民主权利,实际上是剥夺了党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党章还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但目前一些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等,不是按照党章规定成立党委,而是成立党组。党组与党委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其成员由上级任命而不是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如果企业、科研院所、社会中介组织等基层单位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的党组多了,不利于发展基层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也不利于党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因此,各级党组织应认真落实党章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按时换届改选制度,不断完善选举程序和办法,确保党员民主权利的落实。
(二)发挥党的代表大会最高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的作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民主的最根本制度。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党内最高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它有权讨论和决定党内一切重大政治问题和组织问题。但实际生活中,有些地方的党代会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在党内决策和监督中的重大作用,党代会最高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的地位没有很好地落实,实际权力过多地集中在常委会,而常委会权力又过多地集中在几个书记特别是“一把手”中,甚至发生党代会的决定被常委会或书记随意改变的现象,这是非常错误的。党代会最高权力地位必须强调和树立。
(三)落实民主集中的“十六字原则”。党章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但有的单位在研究重大问题时,会前不酝酿,会中不充分讨论,有的虽然讨论了,但不是平等商量,而是主要领导事先划框框、定调子,或个别授意、有意引导、硬性说服,实际仍是“一把手”说了算。有的领导班子成员对某一问题有自己的看法,主要领导不是积极沟通,交换意见,而是选择其不在时开会决定问题。表面上看,坚持了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实际是民主失真,程序折扣,规章制度被虚化。
(四)认真实行工作报告制度。中央和中央纪委文件都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定期向党员群众报告工作,接受监督。但这项规定现在一些单位执行得不够好,党员领导干部没有或不是定期报告工作,影响了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的了解,一定程度侵犯了党员的知情权。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坚持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为全党做出了表率,全党应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为榜样,严格执行党内民主的各项规定,对严重违反规定者严肃处理。
三、努力创新党内民主制度
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重要的是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创新党内民主制度,拓宽党内民主渠道。
(一)党务公开制度。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