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民主是党内生活的基本政治原则和制度,是党的活力源泉。党内民主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人民民主的发展。发展党内民主应从多方面努力。当前,以下三个方面尤为重要。
一、不断强化党内民主意识
发展党内民主需要良好的环境。首先要加强对党内民主的宣传,强化党内民主的意识,在党内形成良好的民主环境。当前,应大力宣传和强调以下意识:
(一)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意识。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是总结党的历史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经验所得出的重要结论。实践表明,党内民主生活活跃,能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党的事业就兴旺发达,即使出现问题也能够通过民主机制加以纠正和解决;党内民主生活不好,党就会犯错误,党的事业就要受到损失。历史上,家长制、“一言堂”、个人崇拜等曾给我们党的事业造成极大损害,也成为导致“文革”发生的重要条件。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共产党等一些执政几十年的政党之所以垮台,其中的重要原因是长期实行的还是战争年代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党内民主生活不正常,党员的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党内民主关乎党的生命,关乎政权的得失。
(二)党员是党的主体意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是广大党员按照自愿原则组织起来的、为着共同的理想和目标而奋斗的组织,党员是党的主体,是党的全部战斗力的基础。因此,党员对党的事务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党内重大事务,应由全体党员一律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党组织负责人和领导机构都要由党员选举产生,并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党员的民主权利,党员本身要充分认识,党组织负责人和领导机构要切实尊重,有效地予以保障。要努力维护党员的主体地位,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疏通党内民主渠道,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的意见,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领导机构的权力和党组织负责人是党员授予意识。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委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这表明,领导机构和党组织负责人的权力,来自党员,是全体党员的委托或授予。领导机构的职责和党组织负责人就是根据党员授予的权力,为党和国家服务,而不能把工作职权当作特权,甚至用党员委托或授予的权力来侵犯党员的民主权利。党员对他们选举出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理所当然地有权利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根据表现情况决定其去留。
(四)执政党更需要发展党内民主意识。一个政党由革命党变为执政党后,党内民主具有特殊重要性。这是因为夺取政权难,保持政权更难,在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党面临的问题更多更复杂。我们党要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就要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凝聚全党的智慧和力量,并在全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发展党内民主是党保持生机与活力的根本条件,是提高党自我完善能力的有效手段,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实需要。
二、进一步规范党内民主生活
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