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立法程序的执行还不够严格。政府的立法议案和法规草案往往未能及时印发委员和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初审;常委会安排审议法规的时间不够充足,出现了重二审轻一审的现象;加之立法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影响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法规时的意见表达和审议质量。同时,立法机构人员不足,与同类副省级城市相比差距很大,立法需求和立法能力之间矛盾突出,影响了立法质量的提高。
三、加强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对策
1、明确立法目标。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的重大决策和中心工作,坚持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法治宁波”建设。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二是牢牢把握发展这一主题;三是维护法制统一,注重地方特色;四是坚持以民为本;五是充分发扬民主;六是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库,科学合理地确定立法重点:加强促进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注重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立法;围绕促进就业、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加强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注重节约资源、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立法;注重加快城乡统筹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距的立法;加强科教兴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方面的立法。
2、创新立法观念。要从重视立法的数量向注重立法质量转变;从法规直接以管人管事为主,以许可、收费、罚款作为主要管理手段和方法,向依法行政,为经济发展提供保护和服务为主转变;从侧重行政管理型的立法逐步向市场主导型的立法转变;从追求法规内容的“大而全”向追求“小而精”转变;从追求制定法律的实施办法向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创制功能转变,更加注重解决本市的特殊矛盾。特别是要处理好立法中的权力与责任、管理与服务的关系问题。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依法行政的原则,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巩固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成果,慎重设置行政许可权。凡是通过市场机制、社会中介组织或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事项,一律不设立行政许可程序,切实防止把在改革中已经被取消或弱化的审批权、许可权、收费权等,通过立法予以恢复或强化,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3、创新立法机制。要拓宽法规起草渠道,建立开放的、多元的起草机制。对关系到部门利益调整以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一个部门难以单独起草的法规,可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或组织起草,吸收专家、学者共同参与调研、起草、论证,形成立法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法规起草机制,以发挥各自的优势和长处,提高法规起草质量。要进一步完善法规审议机制,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率。要重视发挥委员和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坚持和完善法规草案的两审制,对一些重要法规草案,要坚持分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