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前提下,运用地方立法的自主性和创制性,突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宁波市地方立法的效能。在宁波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以来新制定的30件法规中,属于地方创制性立法的有18件,占总数的60%。在制定执行性法规时,市人大常委会注重创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具体规定,不搞重复立法,发挥地方立法的自主性。同时,坚持立、改、废相结合,2004年,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废止2件,修改17件,取消行政许可22项,取消行政许可收费6项,缩小行政许可权限、改变行政许可方式、简化行政许可程序、调整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等15项,使地方立法与时俱进,体现时代要求。
4、坚持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不断提高立法效率和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每一件法规期间,都到基层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市民对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对于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比较直接和密切的法规草案,采取公开登报的方式征求意见。为了进一步拓宽立法民主渠道,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学校安全条例、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和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等6件法规草案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在积极推进立法民主化的同时,市人大常委会还十分注重立法制度建设,建立了法规初审和统一审议制度;经市委同意,制定了本届人大立法工作意见,建立了立法规划项目库,聘请了12名法律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为法制委员会咨询员,注重发挥专家在立法中的作用;制定了地方立法计划制定办法、立法听证规则、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办法和立法技术规范,从制度上保障和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
二、目前宁波市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立法项目的选题和立项还不够科学。在立法项目的确定上,哪些项目要立法,哪些项目可以不立或者缓立,目前仍缺少统一的可操作的立项标准,实践中随意性较大,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约束。存在着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规项目无人牵头起草,有关经济工作的立法相对滞后,而个别条件不成熟可以缓立的法规却列入了立法计划的情况。
2、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仍然不容忽视。如何防止和避免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正确处理权力与责任、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一直是地方立法想着力解决而未能得到根本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表现得更为隐蔽或间接。如在确定立法项目时,只注重申报有利于维护部门利益的项目,而对关系到改革自身利益的项目不热心;在法规起草过程中,考虑自身执法方便的较多,而考虑方便行政相对人、更好地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的较少;在法规草案修改时,对立法机关作出实质性修改或增加义务性条款往往不太乐意,认为“违反了立法初衷”,有的甚至提出撤回立法案。
3、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仍不够通畅,公民与立法机关之间的互动机制尚未建立。公民除了被动参与立法机关公开征求意见的活动外,主动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的,立法机关很少有回应。同时,公民参与立法的热情不高,所提意见建议质量也不是很高。虽然近年来加强了专家参与立法的工作,但专家在立法中的作用发挥离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