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实施和推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职能。经过10多年的努力,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立法从无到有,从探索起步到逐渐规范,从基本成熟到完善提高,业已在完善宁波市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宁波市地方立法的回顾与基本评估
(一)立法工作的基本情况
自1988年3月,国务院批准宁波为“较大的市”以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行使地方立法权,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首位,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水平,制定了一批适应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并开展了两次现行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了一批不符合实际情况、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法规,为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促进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立法工作的基本评估
宁波市的立法工作,在市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立法法和地方立法程序规定,在历届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取得了新的进展,初步形成了一套符合立法工作要求的工作机制、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
1、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制定立法计划时,突出重点,注意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优先安排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在审议、修改法规草案时,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根本原则,努力实现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相统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法规的具体内容上,坚持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原则,科学合理地规范行政机关职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切实防止重权利轻义务、重权力轻责任、重管理轻服务的问题,防止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保障和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在立法选项时,主动与市委的决策相结合,把为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作为立法工作的主攻方向,把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放在突出位置。为了鼓励和保护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宁波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宁波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根据市委提出的加快城市化进程、生态市建设、实施“六大联动”、建设“平安宁波”等战略目标,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了《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3、坚持从宁波市的实际出发,正确处理维护法制统一与突出地方特色的关系。坚持地方立法从本市的实际出发,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