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怨的释放通道、民情的反馈渠道、民声的传声筒。通过信访向有关国家机关及领导反映问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阻挠、压制、剥夺公民的上访权就是违宪违法。有的同志把"上访"视为"闹事",把上访者视为"刁民",视为"不稳定因素",对群众上访往往进行阻挠、压制。这种做法是十分错误的。实际上,只有切实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妥善地解决上访中反映的问题,才能提升社会秩序的"稳定系数",才是善待公民上访权的明智之举。因此做好乡镇信访工作,一定要确保信访渠道畅通,要让农村群众有说话的地方,决不能为了降低信访总量而对群众上访采取"推、堵、哄",决不允许采取非法手段阻止群众正常的信访活动。
7、要见微知著。信访工作无小事。许多信访问题,就是因为看似小事,敏锐性不强,不能当机立断,果断处置,而是优柔寡断、贻误战机造成的。信访工作必须做到"见不着风就是雨",只有善于捕捉信息,善于抓苗头、早介入、早行动才能早解决,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现在,有个别领导干部对信访信息麻木不仁,甚至见了上访(群众)躲着走,放任上访群众在党政机关或公众场合哭闹、出丑,直到事情闹大了、主要领导过问了才去处理。对此,各级领导干部不能怕见群众,不能不愿与群众见面,不能回避矛盾,更不能上推下卸。要高度重视初信、初访的处理,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始发阶段和萌芽状态,坚决杜绝矛盾上交和推诿、拖延、扯皮现象,切实提高初信、初访一次性办结率。要实行信访与司法调解、综合治理"三位一体",力量统一调配使用,做到联防、联调、联动,发挥整体合力。要加大对不安定因素的分析和预测,及时掌握信访动态,灵通信息主动超前解决问题,发现信访苗头和重要情况,特别是群体性集体上访苗头,要及时报告并积极研究对策及采取措施,防止矛盾的扩大和激化,做到就地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完善矛盾排查调处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常规排查定期报告,预警排查随查随报、应急排查即查即报、专项排查专查专报,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
8、要强化督查。要切实加大调处力度,提高调处率,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领导包案调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要认真做好每件信访案件,做到本职范围内对符合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定的,及时处理,尽快解决,对条件暂不具备,一时解决有困难的,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不切合实际的要求,耐心做好思想工作,向群众解释清楚,坚持说服疏导,争取群众的理解配合;对群众反映的一些突出问题,要依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难事尽力办的要求,做到一不推、二不拖、三不上交矛盾,积极主动地商请县、镇有关职能单位,合力采取各种办法和措施,及时妥善加以处置,努力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
9、要依法办事。一是要坚持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信访问题。乡镇信访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处理信访问题一定要讲政策、讲法律。政策、法律、法规是党和政府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总路线和总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我们在信访工作中,要想尽一切办法,调查、核对、搜集各种证据,辨别真伪,剔除虚假部分,然后根据核查后的事实,按照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信访问题。二是要坚持政策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政策是原则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的有机体。政策的原则性反映了事物的普遍性和稳定性,政策的灵活性反映了事物的特殊性和多变性。信访问题是社会客观矛盾的反映。信访反映的问题量大面广,情况千差万别,异常复杂,既有普遍性问题,也有特殊性问题。普遍性问题一般都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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