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样有书读有学上;另一方面农民工流出地政府要积极支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办理转学手续等工作,切实解决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
第四,要建立适合进城就业农民的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劳动法》、国务院258号、259号等法律法规要求,中国境内的所有用工单位均要落实和完善工伤、医疗、失业和养老四大保险。同时,城市要积极探索为已经进城落户并出让承包地的农民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在城镇就业并落户的,在没有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制(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前,可继续保留土地承包权,并可享受原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继续保留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这样既能持续发挥承包地的保障功能,又为农民工留后路,避免重蹈拉美国家城市陷井之覆辙。
五、创新机制,强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农民分工分业和有效转移的重点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为适应农村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一些地区在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提出了按产业化发展农业的思维,后来这种由农民自主选择的经营方式,逐步上升为党和国家的重要导向。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农业产业化在农村经济发展和实现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农业产业化的主要形式,总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种类型:一是龙头企业带动型。一般以公司+农户为基本组织模式;二是中介组织带动型。一般以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为基本组织模式;三是专业市场带动型。主要是以专业市场为纽带,带动主导产业,联结广大农户;四是其他类型。如社会化服务体系或科研教育等单位,为农户专业化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由于农业产业化的特殊性,目前在理论界和决策层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外,在具体运作上诸如业主与农民的利益联接、集体经济与农业产业化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性质问题等,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制约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为此,笔者认为:
首先,应明确农业产业化的基本概念。农业产业化的准确内涵虽然在理论界尚有较大的分歧,但目前我们从实际操作的层面来看,一种比较趋于一致的说法应该是能够让人接受的:即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依靠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在各利益主体之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推动农业向专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转变的新的农业经营方式。产业化经营结束了农业仅仅提供初级产品的历史,它把现代工业、商业乃至运输、金融、保险等产业同农业的种植业、养殖业紧密结合,构成了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企业共同体,使农业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现了社会化、专业化和一体化。江津的实践证明,以公司+农户为主要形式的产业化经营正逐渐改变着农业的弱质地位,增加了农民收入。可以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传统农业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农业产业化是一种更加符合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的经营模式。另外,农业产业化经营把农村生产与城市市场作为一个整体来统筹运作,成为城市经济与农村经济接轨的新经济增长点,应当是广大农村继乡镇企业之后的又一新的伟大创举。
其次,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划和引导,积极培育具有市场开拓能力和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有力的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进程,从发达国家的一般规律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龙头企业面向分散的农户,即公司+农户;第二个阶段是龙头企业直接与农民新型组织-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直接联系,即公司+合作社;第三个阶段是龙头企业与合作社整合,即专业股份合作公司,或合作社拥有一定规模的农业资本时回过头来自己办公司或企业,即合作社办公司,建成合作制的龙头企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