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户统一支付;村级三项资金,仍按某省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管理。
=、支出控制。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镇级年度预算安排和每月支出计划,视各镇当月资金调度情况,将资金拨付各镇安排使用。严禁各镇超范围支出或借款透支,一经发现没有按照预算安排和支出计划支出,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下月将扣回已拨资金。
=、票据管理。将各镇财政所的票据管理权上收到市财政局,今后各镇一律不得自行印制票据,不得使用非财政监制的票据,所有票据统一向市财政局领取。各镇所用票据采取“专人负责、验旧领新、限量使用、票款同行、定期核销”的管理办法,由各镇财政结算会计负责票据领用、保管和缴销,并负责对镇属单位领用票据的监督,对已发放的票据定期验票,做到以票管收,所有收入及时入库和上划,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转移和隐匿各项收入。
=、债务审批。各镇应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办任何事情都应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严禁盲目举债。各镇政府和事业单位对外借贷,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后,各镇方可借款,借入资金先从各镇“结算分户”转入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结算专户”,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按照市政府批件和借款合同,转拨至各镇“支出专户”,由各镇按规定用途使用。
=、改革财政所管理体制。
⑴改革镇财政所管理体制,将各镇财政所人员上划市财政局垂直管理,设财政所长、结算会计、单位会计、出纳会计、专管员等岗位,一般镇设=人左右,规模较大的镇根据业务量大小可适当增加,主要负责各镇收入组织、支出管理、报账结算以及资产、项目等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各镇财政所现有在岗行政编制人员全部上划市财政局管理,编制暂不上划,待明年镇级综合改革后再上划。对兼任镇机关其他中层以上干部的和从原经管站、会计站考聘的镇农税员,不纳入上划范围。
⑵取消各镇财政所的总预算会计,由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代理各镇财政总预算会计财务核算,
⑶增设财政结算会计,其职责是:负责向市财政局领用、缴销票据;与本镇各部门、单位进行收入结算并登记收入明细台账;向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收入报解和支出申领;参与和协助本镇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本镇会计档案资料管理。
为了保证改革顺利推进,保证“镇财市管镇用”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规范运行,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总体时间安排,迅速启动相关工作,重点抓好以下五项配套措施的落实:
=、清理财政供养人口。按照财政供养人口范围,全面清理镇级财政供养人口,严格各镇人员编制管理,实行人员、编制、经费三挂钩,减轻镇级财政负担。
=、清理票据。对各镇财政、事业单位以前年度领用的所有票据进行清理,全部上缴市财政局核销。从====年起各镇全部使用新的票据。
=、清理银行账户。清理各镇财政所、镇属事业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每个镇只允许开设“结算分户”、“支出专户”和“财政安排村级资金专户”,其他账户全部取消。
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清理镇级债权债务。按照“控制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将各镇政府的所有债权、债务进行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