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业人口,按照自愿原则,就地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三)实施居住证制度和“蓝印户口”制度拟在市内务工经商、投资兴业的暂住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居住30日以上的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2、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3、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政府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5、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暂不具备办理常住户口条件,在市内连续居住并已办理居住证1年以上,有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无犯罪记录的暂住人口,可申办 “蓝印户口”。办理“蓝印户口”人员其常住户口不予注销。
办理“蓝印户口”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除享有办理居住证后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2、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3、依法承租城镇公共租赁住房;
4、依法参加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5、政府提供的其他服务。
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
(一)建立健全承包地处置机制。转户居民整户迁入市区落户的,允许5年过渡期内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户农民在过渡期或承包期内,自愿将土地交回村委会的,应获得合理补偿。过渡期或承包期满后,土地由村委会收回。
(二)建立健全宅基地处置机制。转户居民继续享有农村宅基地、农房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书。允许农村宅基地、农房进入农房土地交易市场,合法上市流转。自愿退出的宅基地、集中安置后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由所在村集体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宅基地、农房置换城市(镇)住房。
(三)建立健全林地处置机制。转户居民迁入市区落户的,允许5年过渡期内继续保留林权,积极引导农民将承包林地(包括林木)依法通过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给本村的股份制林业经营组织、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对自愿退出承包林地和林木资产的,给以适当的经济补偿;过渡期或承包期满后,林地应交回村委会,对有资本投入的林木,给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四)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权益保障政策。转户居民在5年内,继续享有原计划生育政策和享有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由现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过渡期满后,执行城镇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新农保的转户居民,允许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选择参加新农保。在城镇就业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就业的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按规定终止新农保关系,已参保资金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转户居民在转户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继续在原农村户口所在地享受医疗保障直到年度期满;转户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