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通知》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全面推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按照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通过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促进乡镇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预算支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缓解乡镇财政困难,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预算管理权不变。按照《预算法》规定,保持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乡镇财政所在县财政局的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二)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乡镇,资金结余归乡镇所有,县财政不集中、不平调。
(三)财务审批权不变,乡镇财务独立核算的主体不变。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乡镇的债权债务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享有和承担。
三、主要内容
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实行“预算共编、核算统一、账户统设、集中收付、工资统发、采购统办、票据统核、人事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由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同时调整乡镇财政所管理体制和职能。
(一)预算共编。县财政部门按照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乡镇政府根据县财政部门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同时上报县财政局备案。乡镇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执行。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草案),需报县财政局审核并备案。
(二)核算统一。在现行财政体制和政策不变的前提下,以乡镇为会计核算主体,乡镇预算总会计、乡镇政府机关会计一律通过乡镇财政网络进行核算,乡镇所有预算内外收入均纳入乡镇财政管理。乡镇所属机构一律不设会计、出纳,统一由乡镇财政所核算。
(三)账户统设。撤销乡镇人民政府在各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由县乡镇财政管理局指定各乡镇财政所统一在乡镇金融机构开设乡镇总预算会计的“基本结算专户”,乡镇政府机关开设“经费支出专户”和“专项资金专户”。
(四)集中收付
1、收入管理
(1)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税款由税务部门直接上解县级国库。
(2)乡镇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预算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县财政调度资金、乡镇借款等收入必须按规定全额缴入乡镇财政“结算专户”进行核算。
(3)乡镇收入的银行缴款单、收据记账联由经办人当日交乡镇总预算会计,总预算会计通过非税收入执收管理系统及时录入收入数据。
2、支出管理
(1)县财政根据乡镇本年度预算,及时将资金从国库拨付到“结算专户”进行核算。
(2)乡镇各项正常支出,由总预算会计将资金从“结算专户”拨付到“基本账户”中明细核算。
(3)上级安排乡镇的各类专项资金,除继续实行县财政报账制的以外,其他专项资金必须由总预算会计将资金从乡级“结算专户”拨付到“专项账户”中明细核算。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4)凡对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