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划到县管理工作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县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健全县对乡转移支付制度,规范转移支付办法。特提出我县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县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合理界定县乡财政收支范围,明确划分县乡政府事权和财权,赋予县、乡政府与承担事权相一致的财权。
二、县与乡镇收入划分
1、县级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农业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
2、乡级固定收入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对增值税的25%、个人所得税40%、企业所得税40%部分属县级收入,增值税75%、个人所得税60%、企业所得税60%部分属中央级收入。
三、县与乡支出划分
按照分级管理、“乡事乡办”和乡镇政府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属乡镇管理的农业、畜牧、农机、计生、文化等从人权到财权一律下划乡级财政负担,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从2003年元月上划到县管理,由县级财政负担。对原由乡镇负担的党政、林业、计生、水利、广播、财政、卫生院仍由乡镇财政负担。农村税费改革后,对取消的乡村道路建设、优抚经费、计生统筹费、农村教育附加和形成的村级支出缺口由县财政按照市财政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到相关部门和乡镇,并按照静政发(2002)98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县对乡转移支付
县上每年年初核定各乡(镇)的财政收入任务,按照规范、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确定县对乡的转移支付额度。对乡(镇)实行“核定收支、定额补贴(或上解)、超收返还、短收超支不补”的管理体制。对于当年的增人增支和其他政策性增支,仍由乡镇财政自行消化,县财政不予承担。
五、配套改革和政策措施
1、在搞好县直单位工资统发的基础上,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划到县管理,由相关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办理统发业务,并将统发工资业务扩展到乡镇财政,保证职工工资的及时发放。
2、结合农村税费改革,搞好乡镇机构改革,清退农村临时代课教师,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减轻财政的压力。
3、对乡镇超收的工商税收和农业税全部由县财政返还给乡镇,以调动乡镇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对完不成当年收入任务的乡镇要相应扣减补助款。
4、努力培植财源,严格控制支出,强化预算约束,确保完成财政收支预算。
5、乡金库要分中央、县、乡三级准确统计收入,正确划解中央、县、乡级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