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全区适龄儿童少年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市教育局《关于 年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教〔 〕100号)、《关于印发〈 年合肥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教〔 〕103号)等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教、依法办学,扎实推进素质教育,遵循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均衡性原则,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好上学、上好学”的需求,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充分发挥教育在我区“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中的作用,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1. 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区)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等的精神,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
2.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招生工作公示、告知、诚信和社会监督等制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为学生、家长和社会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3. “两个统一”的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两个统一”的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相一致。对婚后无住房一直随父母或岳父母三代同住一处的家庭,其第三代适龄儿童少年中可照顾1名在实际居住地的学区学校入学。因其他情况造成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须在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
4. “划片、就近、免试”的原则。要科学合理地划分学区,既要100%覆盖本区,又要做到学校之间学区不交叉,确保我区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有明确的学区;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我区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按学区入学的目标。所有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学校,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录取新生。
5. 服务和支持区域经济建设的原则。根据全市“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的要求,对我区符合大建设拆迁政策的被拆迁户子女和符合招商引资政策的投资者子女(凭相关证明材料),由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相对就近安排到学额允许的学校就读,与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入学政策。
(三)主要任务。
根据《关于 年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我区 年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的除外),确保具有特长的小学毕业生,残疾儿童少年、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区域内大建设被拆迁户子女、境外人士子女、投资者子女和享受政策照顾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烈士子女等按相关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确保贫困家庭、弱势群体及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正常接受义务教育,确保民办学校和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平稳有序招生,以圆满完成今年我区中小学、幼儿园的招生工作。
二、招生办法
(一)幼儿园招生。
年龄在3周岁以上( 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由家长持“三证”(户口簿或家长身份证、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入园健康证),携其子女于7月1日—2日到居住地附近有办学资质的幼儿园报名。因特殊情况未办理报名手续的,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