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或者按申请表上的地址以双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送达。
现场领取决定的,许可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经办人签收;通过邮寄送达决定的,许可工作人员应将挂号信回执附在该决定书的存根联。
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在市联批中心交通窗口等办公场所上墙公布、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相关网站公布或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告等形式送达。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上级交通行政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上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当告知下级机关并由其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领取,或者由下级机关领取后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由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其它部门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最终行政许可决定后,属于直接受理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办理;属于上级机关审查后决定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办理。
由其它部门为主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其它部门负责送达。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台帐、统计、归档等制度,填写《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情况登记表》(附表十五),并妥善保管行政许可的资料、文书。
第二十三条 采用公文形式的许可申请和送达,按照公文传递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交通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1.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4.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专项审查通知书
5.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
6.慈溪市交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慈溪市交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慈溪市交通准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9.慈溪市交通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10. 慈溪市交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11.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告知书
12.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13.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延长审查期限审批表
14.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延长审查期限通知书
15.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