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运管稽征网()等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相关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等信息。同时,加快建立与上级机关交通信息网站及市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链接,逐步建立和完善网上许可受理制度,推进电子政务,方便申请人采取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可以从慈溪运管稽征网等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相关网站上下载交通行政许可格式文本。
第十一条 除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如实填写《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附表五)。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事先向申请人送达《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专项审查通知书》(附表四),并指派两名以上许可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负责审查的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在《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中载明审查采用的方式和过程,以及审查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基本情况,同时提出审查结论和建议意见 。
第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如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告知书》(附表十一)。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出具《慈溪市交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出具《慈溪市交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表七),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填写《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延长审查期限审批表》(附表十三),经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延长审查期限通知书》(附表十四),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出具《慈溪市交通准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附表八);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慈溪市交通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附表九)。
第十七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并出具《慈溪市交通准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慈溪市交通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符合该行政许可事项法定的条件、标准,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的规定,撤销被许可人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并向被许可人出具《慈溪市交通撤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表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