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申请和送达决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交通行政许可受理申请和送达决定的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交通行政许可项目包括市交通局和法规授权的市公管所(以下简称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联合审批中心交通窗口统一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交通局机关相关职能科室及市公管所、航管所、公路段等机构是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具体工作部门,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四条 法规授权的市公管所(市公路稽征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统一受理道路运输、公路养路费征稽方面的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具体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实施的工作流程、窗口值班等工作制度。
第六条 申请人向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及时进行受理申请登记,出具相应的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文书,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出具《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二),作出不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出具《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一)和《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附表十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出具《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附表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复印留存),或出具《慈溪市交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表六)。
第九条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受理申请登记,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及时送达申请人。
其他工作人员收到上述材料的,要及时转送许可工作人员。
需要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许可工作人员应填写《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在法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在慈溪交通信息网(筹)和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