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要将全县开展“三项活动”情况进行统计,把经费使用情况和工作存在的问题、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影像、图片等资料一并上报市文化局、市财政局。
第九条 各乡镇、农林场和垦殖场在每个月的最后一周将开展的演出、放映的场次和文体活动的次数,参加活动人数和经费使用情况分别报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和财政局,由文广局和财政局分别报市文化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监督指导
(一)成立县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各单位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业务指导。县文广局要具体负责农村文化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坚决防止任何单位、个人虚报、瞒报,套取专项资金。
(三)经费使用必须公开。各乡镇、农林场、垦殖场和学校要在年度结束15天内,通过板报、新闻媒体等形式将全年演出、放映和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向群众公布。并要在本辖区内公布县财政局和县文化广播电视局的举报电话,防止弄虚作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财政局举报电话:8445011,县文广局举报电话:8442172。
(四)各演(映)出单位要主动和演(映)地联系,落实演(映)出地点,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演(映)出质量。各乡镇、农林场、垦殖场和学校要积极配合各演(映)出单位,做好正常接待工作。
第十一条 奖惩处罚
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停拨、取消补助专项资金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