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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投资项目建设制度

;   第十六条  区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章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预算情况、建设需要、重要程度、资金状况、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区计委会同区财政局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新开工项目要从《瑶海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安排,对前期工作计划任务未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新开工项目。省、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安排的需区政府配套全部或部分资金的项目除外。

  第十八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由区计委会同区财政局在上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报区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后下达。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政府投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资金筹措方案及其它应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区计委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除省、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安排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和开工建设,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决策、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还本付息、经营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项目逐步推行代建制,即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按照《合肥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执行。有特殊情况不能实行代建制的,区计委、区财政局应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投资控制进行全过程监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待条件成熟后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项目批准文件和投资概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工程预算。项目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报送区财政局稽核或由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未经稽核(或评估)的项目不予组织招标、不予拨款。项目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超过投资概算5%以上的,要退回建设单位重新委托修编工程预算;确需对原概算进行调整的,应重新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经审核的项目工程预算才能作为招投标编制标底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所需设备和材料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招标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报区计委和区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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