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参照《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外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三)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和附加等;
(四)上级补助(含国债补助、转贷)的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含土地出让)、经营权所得资金;
(六)其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需由政府财政性资金偿还的运用融资方式形成的负债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采用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投向范围是社会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瑶海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计委)是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
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区监察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实施监督。
区建设(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保障政府以外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区计委按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以及完成情况,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类规划的执行计划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总体方案,编制建立《瑶海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投资中长期规划;
(二)编制和下达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三)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四)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