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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投资项目建设制度

(概算审查);

  (六)编制和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七)组织招投标;

  (八)编制和审批竣工财务决算(决算审计);

  (九)组织竣工验收;

    (十)组织后评价。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编制和下达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于每年10月底前向区计委上报次(后)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建议草案,同时抄送区财政局。

  第九条 区计委根据区级各类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要求和土地利用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对项目建设计划建议草案提出审查意见;区财政局根据财政综合平衡原则,提出项目建设资金安排预算。由区计委会同区财政局于12月底前编制完成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报经区人民政府核准后下达。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下达后,各项目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计划组织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等前期工作。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区审批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相关的行业管理部门或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初审后报区计委审批;审批权限属区级以上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区计委审核(或备案)后上报审批。

    第十二条 拟申请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单位,须按照《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依据申报程序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委托工程设计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小型项目审批程序可简化。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且急需建设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或者项目建议书经审批后,可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和报批工作。

  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之前,区计委应当会同行业管理部门举行听证会、征询会或专家评审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投资概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初步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范围。投资概算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投资估算和建筑面积。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3%以上的,须重新设计;如确实需要总体调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重新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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