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部门领导班子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
大问题的决策规范。但不必另行制定本单位的《议事规则》。《重大问题议事规范》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后公布实施,并在适当场所张贴,以便于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重大问题议事规范》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名单、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送达时限、须到会人数比例、决策形式,以及少数服从多数所需的决策通过比例、须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决定的重大事项。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重大问题议事规范》“补充规则”栏中列出。
第四章 责任和监督
第十二条 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领导集体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规则的第一责任人,领导集体每个成员对本规则都负有认真执行并相互监督的职责。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要列入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的内容,列入党内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或程序作出的重大问题决定一律无效,应重新议事作出决定。未自行纠正的,由县委组织部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纠正,并要求主要责任人在领导班子会议上作出自我批评。再次出现违规行为,由县委组织部在全县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实行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责任追究制。对明知议题内容违反政策、法规,仍提交集体讨论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或程序,造成决策重大失误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应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领导集体成员对违反本规则
第十六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检查各单位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通过举报电话、监督电子信箱、来信来访等形式,受理有关投诉,及时调查处理。执行本规则的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县纪委负责受理对县委组织部的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对执行本规则进行检查和调查的方式主要是:
(一)调阅有关议题的全部会议档案,即会议通知、议案、论证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
(二)走访并听取县分管领导的意见;
(三)向有关当事人作个别调查;
(四)写出检查(调查)报告,作出处理并将报告抄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送县分管领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副局级单位领导集体
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