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 2000 年 9 月 8 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格的物业管理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和第(二)项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一 )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 二 )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 三 ) 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 四 ) 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 五 ) 振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 六 ) 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 七 )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污染;
( 八 ) 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 2000 年问题。
第四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非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且保险人未
书面认可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
员所有的,或虽非其所有但由其保管或控制的非物业的财产损失;
(三)罚款、违约金、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四)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
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因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停产、减产等间接损失;
(六)精神损害。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