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政法委员会议事规则
决议实施
1、委员会议在有成员缺席的情况下讨论决定的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通知缺席的委员,使其了解并贯彻执行会议决定或决议。
2、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经书记同意,在规定范围内通报,或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需要行文的,由各职能部门按照政法委员会议讨论的原则撰稿,由政法部门主要领导审阅签发。
3、遇有特殊情况,需紧急处理的重要问题,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负责解决,事后向委员会报告。
(二)监督保障
1、每次政法委员会议均作记录,会务工作由政法委办公室负责。
2、要严格遵守党的保密纪律,与会人员对会议需要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会议记录由政法委办公室严加保管。
3、委员会议决定的事项,明确由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分管的委员要随时督促检查。政法委办公室负责督促催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书记或副书记反馈,必要时还要写出专题办结报告。
本规则从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
中共××市委政法委员会
200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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