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及要求
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范围、内容及要求严格按照《关于浙江省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意见》(浙发改开放〔20*〕92号)文件精神执行(附件2)。
根据我市整体工作的安排,要求在20*年8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在人事、财务、办公地点的“三脱钩”。从20*年9月1日起,对新成立的各类行业协会一律不准与政府部门挂钩,政府
部门(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在协会兼职。
二、主要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分开的重要精神和要求,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构建布局合理、机制灵活、运作有序、覆盖广泛、
功能完备的行业协会体系,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营造政会分开、自主办会、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行政环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
应有作用。
三、工作步骤
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年5月底前)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浙江省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意见》浙发改开放〔20*〕92号文件的要求,加强对行业协会脱钩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构,广泛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由市发改和民政
部门牵头,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协调工作步骤,落实工作班子、责任处室、责任人(联系人)。
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本系统内行业协会脱钩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要求。要及时成立以主管部门为主、行业协会参加的脱钩工作小组。各脱钩工作小组按要求对本行业协会的机构场地、人员
、职能和财产、财务等方面情况进行自查,并拟定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具体工作方案。
(二)实施阶段(20*年7月底前)
有关部门的脱钩工作小组或业务主管单位应将具体工作方案报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然后实施脱钩工作。要严格按照“政会分开、财产独立、人员分离、职能分开”的要
求开展工作。各行业协会应及时将脱钩后的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办公地点、章程、会员组成等资料报登记管理机关部门备案,并在登记管理机关申办变更手续。
(三)检查总结阶段(20*年8月底前)
1.发改、民政牵头部门要加强对脱钩工作的检查指导和总结。政府办、监察局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促检查。
对在规定的时间内脱钩不到位的行业协会,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行业协会下发整改通知书。经整改无效的行业协会可引导其注销,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民政部
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登记。
2.市发改局和民政局负责掌握全市行业协会脱钩工作情况,经汇总整理并向市政府报告后对全社会公布。
四、有关事项
(一)人员安置。按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组〔20*〕49号)办理(附件3)。
(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对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已经建立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业协会应按规定为专职工作
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