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脱钩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生产、流通及其它服务行业的行业协会),存在以下情况的,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脱钩:
1.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
2.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的;
3.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兼任行业协会职务的。
(二)内容
1.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应设独立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现合署办公的,应在20*年9月底前完成机构、场地与行政机关分设。
2.人员分离。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已兼职的,必须在20*年9月底前,或辞去公职或辞去行业协会职务。退出行业协会的公职人员,应配合行业协会按章程选出新的负责人,完成相关工作的移交。
3.财务分开。行业协会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没有独立账号或财务由行政机关业务科、处(室)代管的,必须在20*年9月底前设立独立账号。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财产不清晰的,以20*年会计年度为界,必须在审计基础上,于20*年9月底前完成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建立规范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
4.职能分开。行业协会不具有任何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可结合脱钩工作,将应当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将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
(三)要求
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应按以下标准进行规范:
1.协会名称。协会名称应明确行政区划,反映业务范围,统一使用“行业协会”字样的后缀为名称。不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团名称或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相同的名称。
2.会员组成。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要基本达到本地区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或销售额达到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3.组织机构和负责人。行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及分支(代表)机构等基本组织架构。行业协会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应为专职,也可由理事会向社会聘任。理事应全部来自企业和同行业的其它经济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聘用。
4.管理制度。行业协会以其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章程应按照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制订,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行业协会应依照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事和选举制度、内设机构管理、财务管理、重大活动报告、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等内部规章,建立与会员单位的磋商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5.结构调整。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和服务功能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具有区域内的行业代表性。对于行业范围宽泛、行业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对于行业覆盖面小、业务拓展困难或业务范围相近、会员大量交叉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引导其合并重组,业务范围相似相近且由不同部门主管的,应重新明确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萎缩,行业协会名存实亡的,应主动申请注销或依法予以撤销。
二、脱钩的主要目标
脱钩的主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