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行业协会按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并缴纳相应费用。
(三)经费保障
1.行业协会可以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要规范化,具体制定办法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 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123号)要求确定。
2.政府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行业管理职能,应给予相应的物资和经费保障。政府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应按“费随事转”原则,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3.鼓励行业协会开展培训、咨询、展览展销等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面向市场解决经费困难问题。行业协会收入中属于非应税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其他事项
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分开前,由行政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提供给行业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及其他财产,由原行政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在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手续后,可划归行业协会所有或继续使用。
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为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分开工作提供服务,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五、工作保障措施
(一)各市、县(市、区)按照浙政发〔20*〕57号文件的要求,应成立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协调机构,负责部署和检查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协调解决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中的政策性、行业性问题。市、县(市、区)发改、民政部门具体牵头,负责督促和指导当地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及整改工作。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各自所属的行业协会政会分开和规范工作。
(二)各行业协会要对照规范标准,做好各项自查自纠工作。主动加强向业务主管单位汇报、沟通工作,认真准备换届、选举、变更登记等资料,落实脱钩方案要求。
(三)发改、民政部门以设区市为单位,于20*年3月底前将负责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及联系人、联系方式分别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级有关部门直接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
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进展情况表及说明分别于20*年6月底前、9月底前按上述途径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
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基本情况表及说明于20*年9月底前按上述途径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
脱钩工作小组或业务主管单位在完成脱钩和自查自纠工作后,形成行业协会脱钩自查材料,书面上报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由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统一汇总后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级部门书面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
(四)各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的脱钩及整改情况,将作为全省行业协会发展规划编制、信用评价、扶持政策制订等的基础资料和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