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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要为信访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有力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支持信访部门的工作,改善信访工作条件,确保信访工作经费,配备工作用车和必要的通讯设施。要按照全国信访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和省里的统一规划,加快信访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要结合地方财力,统筹安排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和办理重要信访案件所必需的专项经费以及困难群众上访的接济费,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关心信访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落实好信访岗位津贴,以调动广大信访干部的积极性。
三、坚持把信访工作重心放在基层
12.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信访工作纳入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统筹安排。坚持重心下移、责任下移。要通过抓战线包部门,抓社区包居民,抓乡镇包村组,构筑城乡一体的信访工作体系。每个社区、乡镇、企事业单位都要有信访工作组织,有分管领导,有专职或兼职信访干部,有接待场所,有经费保障,信访量大的要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各市州驻京联络处和驻长办事处要配备一名由信访局副局长兼任的副主任,并配备相应的信访工作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访工作。
13.全面推行基层信访首问责任制和公开承诺制。所有社区、乡镇和基层单位要把信访工作的有关程序、制度、要求作为政务公开的内容向群众公示,引导群众到基层反映问题,并通过与信访群众签订《双向承诺书》,实行双向监督,促进基层信访工作水平的提升。
14.各级党政领导要认真阅批群众来信,亲自接待上访群众。要通过开设“电子信箱”、信访网站,市州、县市区长专线电话等载体,公开受理群众意见和建议,了解民情,及时帮助人民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的产生。
15.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对交办案件要按规定时限和要求上报处理结果。对越级集体上访群众和滞留北京、省会上访的纠缠户,要在上级信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由党委、政府的负责同志带队负责接回。各级党委、政府督查室和信访部门要加强对交办案件的检查督办。对各地各部门信访情况和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对集体上访、重复信访和联名信访要列为重点通报和督办。
四、大力推进信访法制化进程
16.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对上访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规范上访群众的信访行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的新机制,使各类矛盾纠纷依法、及时、妥善得到解决。对群体性上访中出现的过激行为,依法制定现场处置办法。对少数人以信访为名聚众闹事、冲击机关、殴打工作人员、堵塞交通、破坏社会秩序、引诱胁迫他人参与群体上访活动,以及少数坏人插手利用人民内部矛盾挑起事端、制造混乱等违法行为,要在充分掌握证据的前提下,坚决依法打击。
17.各级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通过调解、仲裁、诉讼和行政复议等手段,依法解决矛盾和纠纷。对涉及司法机关信访问题的处理落实情况,各级政法委员会要进行检查,对重大疑难问题,要加强协调和督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