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22号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增强全县各级干部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必须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在“十五”期间,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人口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2‰以下,人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看到出生人口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稳定低生育水平压力大;出生人口性别比逐年上升;流动人口逐年增加,计划生育管理难度越来越大;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劳动就业和劳动保障面临较大压力。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实现我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就必须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为此,我们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我县人口计生工作的首要任务,必须坚持不懈抓紧抓好
2、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主要目标。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我县今后一个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到“*”期末,全县人口总量必须控制52.5万人以内,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以内,人口质量和素质不断提高。
3、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州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4、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对城市、农村居民违法生育的,三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已经担任的,要按照法律程序取消或罢免其资格。对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的责任,对单位实行重点管理或“一票否决”。对违法生育当事人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5、严格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党政领导联系点制度。县“四大家”领导每人联系一个乡镇,同时联系一个村;乡镇党政班子成员每人联系一个村。将领导联系点纳入平时督查、半年检查及年度考核范围。
6、严格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计划生育弄虚作假,存在漏报、错报、瞒报以及进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对主管单位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的同时,严格追究主管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7、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文明新村建设重要内容。积极推进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和“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倡导新风尚,不断推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
8、切实加强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进一步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承担管理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