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47号)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为我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出了突出贡献。新时期的人口问题更加复杂,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特殊计划生育家庭。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县人口计生局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和省人口计生委制定的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严格执行,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确认程序,通过本人申请、逐级审核、张榜公布、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与计划生育公益制度以及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县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