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作文网 >> 应用文写作范文 >> 工作意见 >> 实习单位鉴定 >> 正文
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管理意见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完善财政供给人员工资保障机制,纠正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管理中的不正之风,强化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支出监管,堵塞漏洞,防止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的情况发生,确保财政资金合理、规范使用,促进廉政建设,现就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管理的范围
市直机关和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
二、规范管理的内容
⒈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个人继续领取或单位截留财政拨付的工资及津补贴情况(包括长期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自动离职人员)。
⒉非组织选派的离岗学习人员;因病休假,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执行病假工资的人员。因事请假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执行事假工资的人员。
⒊违反有关规定,部门擅自批准的停薪留职或带薪留职人员。
⒋已调离、辞职、辞退后,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和津补贴的人员。
⒌自然减员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宣告失踪应停发工资的人员。
⒍已办理退休手续应由在职工资转为退休工资人员。
⒎被开除公职或受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等处分或处理的人员。
⒏经批准到企业任职并在企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和津补贴的人员。
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停发核减工资或调整津补贴的其他人员。
三、规范管理的办法
⒈严格规范财政拨款人员的工资发放审核制度,财政部门必须以编制、人事部门每月核准的在岗人员变动情况和工资总额为依据统一发放工资。
⒉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人事调动手续、辞职、辞退或除名手续后,应同时书面告知同级财政部门。人员变动部门须在15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停发工资相关手续。
⒊在职职工自动离职、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所在单位应于职工自动离职、死亡后或被宣告失踪的次月办理有关手续,停发工资。
⒋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书面告知同级组织、人事和财政部门,其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组织、人事办理相关手续后报财政部门于次月降低或停发工资。
⒌对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出工作的在编人员,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组织、人事和财政部门同意,方可列入工资拨付范围。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并在企事业享受相应待遇的,不得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和津补贴。
⒍对非组织选派的离岗学习人员,所在单位及时到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报财政部门于次月停发工资。
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退休、退职后,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工资变动手续,并于次月执行新的工资待遇。
⒏因病休假及因事请假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单位上班人员,所在单位应按《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皖人发〔1997〕83号)规定,报财政部门停发工资及核准转病事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待遇。
四、加强监督管理
⒈严格执行财政统发工资管理办法。加强人员变动的审批制度,各单位要如实提供由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监察、人事、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⒉建立健全检查机制。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机

[1] [2] 下一页


  • 上一个应用文写作范文:
  • 下一个应用文写作范文:
  •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和童工伤亡处理…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意见
       单位安全自查自改指导意见
       对农村社区事业单位督导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及人员竞争…
       创建文明单位实施意见
       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思路
       环保局创建文明单位三年规划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节能节电实…
       最新~度创建文明单位打算
     
    通信企业移动联通电信科学发展观…
    整顿领导干部作风干部队伍建设
    计生委深化政务公开发展意见
    财税局农村改革总结讲话
    推行腐败预警防控大会讲话
    浅谈我国交通局计划安排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学习实践党章
    大学生先进个人申报材料
    实验中学体育总结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创新工作方案
    加强机关党建工作方案
    中医病历书写规范管理办法
    党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意见
    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工作方案
    机关作风问题投诉处理实施意
    集中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报告
    城乡低保规范开展情况报告
    机关作风效能整顿工作方案
    建设清廉型机关工作方案
    实习单位鉴定

    Copyright 2010-2012 © 中国作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