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意见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并采取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长企业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增强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二)园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配合企业进行职工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消防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
(三)园区每年要组织企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
(四)督促检查企业对新入厂职工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需持有国家规定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特种作业上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园区内部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部门在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管理工作中,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严禁将园区内场地出租给有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非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七)设置园区公共区域内安全警示标志。
(八)园区一旦发现周边环境有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园区与企业要密切配合,要从关爱职工生命、爱护财产出发,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努力做好各自职责范围的工作。改善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
(十)园区内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有可能危及到别的企业和周边群众安全时,园区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人员疏散,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损失,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工作、事故报告和接受检查责任
(一)园区召开年度或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时,可邀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二)园区应就以下事项向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出报告。
1、伤亡事故。
2、重大事故隐患。
3、安全投入情况及重大安全生产科研工作。
4、在市外发生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
5、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重大事项。
(三)园区内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1、园区呢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9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2、发生3人以下的一般伤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并于7日内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3、园区管委会必须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不得隐瞒事故及事故真相,不得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四)园区管委会应依法接受并配合、支持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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