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化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2009〕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充分认识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性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是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合理配置公共财政资源的重要方法,是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的有效手段,是实施财政支出立体管理体系的重要保障。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利于转变部门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有利于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透明度,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为此,各乡镇(街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树立绩效观念,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作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和环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人员、强化责任、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原则和评价范围
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先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评价”)为重点,采取项目单位自行评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稳步推进我市项目评价工作。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推进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支出的整体绩效评价工作。目前,我市项目评价范围暂定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具体为:
(一)专用设备购置、专用材料购置、大型设备购置和修缮等购置性专项支出项目;
(二)基本建设、政府投资等建设性专项支出项目;
(三)经济和社会事业等发展性专项支出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需要绩效评价的其他专项支出项目。
三、项目评价和组织方式
(一)评价项目的确定
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年初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确定项目评价计划,并根据选定的评价项目计划和项目特点,分别提出和选择每个评价项目的组织方式。除年初确定由财政部门组织的评价项目外,凡符合评价范围内的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均由项目单位按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自评工作,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单位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备案。对确定的评价项目,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前,应明确项目的预期绩效目标及能体现绩效目标的具体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应尽量细化、量化,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项目评价的组织方式
项目评价的组织方式主要有:项目单位自行评价、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等。
1、项目单位自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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