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农民合作社实施意见
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收购、初加工要临时用地的可依法申请使用集体农用地和原有的建设用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的鲜活农产品,农牧、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有关规定,并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五、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由之路。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并将其作为一项战略性措施来抓。各有关部门要尽职尽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抓好指导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措施的落实、示范单位的扶持培育、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县(区)财政、发改、扶贫、人事、工商、地税、质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齐心协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各县(区)要制定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实施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