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供给,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二零零八]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为指导,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要素支持。
二、实施办法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控制在1-2亿元;
3、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数控制在9-17个;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6、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专业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
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2、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三)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资格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以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