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存量非农建设用地,将腾出来的集体土地优先用于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业。对创业成功、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鼓励其长期投资、稳定发展,及时妥善解决其扩大生产所需用地问题。引导和鼓励回乡创业者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农村撤并后闲置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
三、强化政策扶持。
九)完善金融服务。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开展为回乡创业企业“量身定做”特色金融服务,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商业银行融入资金。采取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开办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动产质押贷款、个人委托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和同一区域、行业优质民营企业联系、互保贷款等,满足创业者多样化的需求。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可在农村地区开辟回乡创业人员专柜,专门为回乡创业者提供信贷服务。
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银发〔〕238号)精神,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对于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超过当年职工总数30%以上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为3年。经办银行可将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十)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可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56号)精神。贷款额度由企业、担保机构、承办金融机构商定。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回乡创业的财政扶持力度。对回乡创业给予支持。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体系、融资担保平台建设,积极整合财政及其他资金。发挥各项促进回乡农民工创业优惠政策的作用。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对回乡农民工创办的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优先给予贴息,并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农民工在贫困地区创办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但小额贷款贴息和扶贫项目贷款贴息两项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四、注重培养人才。
十二)开展创业培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回乡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技术指导、管理咨询、融资指导、企业诊断等服务。免费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交流活动和科技讲座。筛选一批用工规范、市场前景广阔、社会责任性强的企业作为农民工创业实习基地。要引导已创办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回乡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各级政府可依托当地劳务工作机构成立回乡创业者指导(服务)中心。使创业者获得必要的技术支持。各级政府要结合农业和农村特点。增强发展能力。
十三)帮助解决人才引进和用工问题。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帮助企业招聘所需的劳动力。要加强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回乡创业者创办的实体,吸引各类人才。将回乡创业者和所创办的企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人才引进、劳动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