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作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战略任务。深化改革,强化鼓励引导,完善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权益,大力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最大限度释放回乡农民工的创业热情,充分发挥回乡农民工的创业才智,以创业促就业,以创业促发展,以创业促和谐。
二)总体要求。改善创业环境。构建创业平台。解决好农民工回乡创业中存在信息、技术、资金、场地、人才、服务等突出问题,加强创业服务。实行优惠政策。广泛调动农民工回乡创业及各方支持创业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创业和稳定经营的良好环境,力争到2012年,全省回乡创业农民工达到30万人以上,创办各类经济实体30万个以上,辐射带动240万劳动者实现就业。
二、优化创业环境。
三)放宽准入条件。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对农民工回乡创办公司且属于当地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行业的应适当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免于工商登记。符合城乡规划、市(镇村)容、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都应鼓励回乡创业者进入。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对在农村合法经营的小商小贩。回乡创业者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可视为创业经营场所。以上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四)简化审批程序。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相关部门要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为创业者建立开业和立项的绿色通道”
五)规范收费行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原则上按最低限额收取。农民工回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省内权限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不合理的坚决予以取消取缔。地方收取的各类综合性规费和服务性收费。
六)提供公共服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征地、劳动人事档案、落户和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同时应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依法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相关服务。及时帮助他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实际困难。优化创业外部环境。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农民工回乡创办的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公益性服务。
七)加强信息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县乡政府要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创业的相关信息。为回乡创业者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创业信息发布平台。及时传送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同时多渠道收集市场信息。向回乡创业者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对农民工回乡创业进行积极引导。
八)妥善解决创业用地问题。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农民工回乡创业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厂房,把农民工回乡创业用地纳入城乡发展、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积极改善创业环境。可在现有的各类开发区和农业园区中安排必要的场地。开辟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各类开发区和农业园区内创办企业用地,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允许通过迁村腾地、用地置换、利用宅基地房等方式盘活农